游戏出版许可证,转让闲置各类游戏版号五证公司
(一)出版商资质
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直以来,“出版”都受到行政部门的监管,无论是传统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还是21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网络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针对网络出版性质的许可证,细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两者在许可证名称、核发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
以往,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实践来看,也就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上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将游戏作品纳入“网络出版物”的范畴。根据第2、7、11、19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须在网站首页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至此,【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开始取代之前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的资质审查趋严。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9、14、39条,新版许可证在专业人员、内容校核、服务器存放地等方面的申领条件更为严格,且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核验。
2、对外商出版网络游戏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境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上述涉外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项目合作的,须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也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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