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即ODI备案)
我公司(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拟对位于BVI的既有公司A公司进行增资,现准备做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包括主管商务局以及主管发改委)。 A公司为除投资管理业务外无其他业务的持股平台公司。A公司主要资产为持有B公司(位于开曼且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B下属的Zui终运营子公司为位于中国大陆的实体C。 请问: (1)我们理解主管商务局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Zui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商务局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鉴于此,我公司境外投资备案涉及的投资标的/境外投资Zui终目的地应该为哪一层级?BVI的公司A、上市公司B或大陆实体C? (2)因架构中含有上市公司,此项备案是否仍属于对外直接投资备案范畴?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是否会被认为是“金融企业”从而要求其他部门的审批(如金融局)? (3)对于以上处理的法规或其他层面的依据文件 参考法规: 国办发[2017]74号 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 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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