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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文化许可证申请条件,转让申请文网文证公司

更新时间:2025-01-14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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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为文网文。一种是经营性,其主要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上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的方式获得利益,提供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 、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等项目的传播经营,另一种是非经营性的。

可以说通过互联网传播生产,流通的产品为互联网文化产品,想要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企业,就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针对企业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如果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将会有什么后果?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文化许可证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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