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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中国境内第一批深度合成算法备案名录,众多大厂及AIGC行业先行者成功上榜。这既是中国算法与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关键一步,也是AIGC行业合规的重大突破。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详解什么是深度合成算法备案,以及AIGC行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如何备案等问题。
一、什么是深度合成算法备案?
截至目前,我国针对AIGC工具的专门性立法有两部,均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订并发布: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规定》”);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草案》)
由于AIGC本身具有较强的引导或者说诱导能力,借助信息网络技术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性,很可能导致AIGC内容在短时间内实现病毒式扩散,例如不久前某自媒体平台利用ChatGPT制造假新闻并广泛传播博取流量并不当引导部分地区民众舆论的案件,已经明确的向我们展示了AIGC工具本身作为一种舆论引导工具抑或说欺诈工具的风险。正是基于该特性,我国监管机关基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长期和谐稳定的这一法益出发,赋予AIGC企业对自身算法进行备案的义务。
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所谓深度合成技术指的是什么。根据《深度合成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生成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音内容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
(五)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
以上列举式的六类应用外,根据《管理办法草案》第六条之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因此在《管理办法草案》生效后,如果该条款没有大的变动,我们还应当根据该管理法版第二条之规定,将涉及“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囊括入“深度合成技术“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