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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运营许可,转让闲置游戏版号五证公司

网络游戏属于文化内容领域,同时又隶属于网络出版物。此前,我国网络游戏的监管之前是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工信部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状态,在这之前的网络游戏出版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2010年专门针对游戏产业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正式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2019年5月14日文旅部办公厅“办市场发[2019]81号”文件中通知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但是,《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废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对当前时期网络游戏的监管,而是会从更精简高效的角度,完善网络游戏监管机构,出台更规范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

因此,本文将简明快速地和大家分享现阶段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需要的资质和手续,在替代《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新规出台之前,帮助网络游戏企业适应此过渡时期政策法规变化。

一、游戏出版环节


(一)出版商的资质

网络游戏的出版与图书的出版进行类别,网络游戏的出版商,就相当于图书的出版商,所有游戏的发行出版,都需要经过正规的出版商方可发行。成为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的出版商,就可以自己出版或帮助别的游戏企业出版的网络游戏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针对网络出版性质的许可证,过去主要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发放《互联网出版许可证》。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明确将游戏作品纳入“网络出版物”的范畴,《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至此,《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被《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取代。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须在网站首页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游戏出版商的专业人员、内容校核、服务器存放地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更加严格规范,且《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并需要进行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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